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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輔法修法 教師盼增專輔人力

2024-04-16 01:11 聯合報/ 記者李芯/台北報導

新北市去年發生國中生割頸案後,各界關心學校輔導資源問題,因「學生輔導法」明定二一七年起,應每五年進行檢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召開修法公聽會。教學現場教師在公聽會提到,現行校園專輔人力要開設高關懷班、處理霸凌和性平事件,還需進行家訪,工作量非常大,無論新進或資深老師都難兼顧,應增加員額。

學輔法修法公聽會中,與會人員關注攸關員額編制的法條第十、十一條。安溪國中輔導主任吳俊叡舉例,若一個學校配兩名專輔人力,每天七節課、約談七名學生,一周總共可約談七十人次,「這樣真能解決現場問題?」他指出,專輔老師仍須開設高關懷班、處理霸凌和性平事件,甚至進行家訪,無論大學剛畢業的老師,或在教學現場待十年的專輔老師,可能都難以兼顧。

全教總副理事長何俊彥指出,目前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員額是廿四班以下的學校,每校一人,全國超過七成學校僅一人;國中每十五班一人,一半以上的國中全校僅一人,專輔教師個案管理壓力大,有些學校甚至只能聘用代理教師。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秘書長蘇盈儀指出,國小階段人力捉襟見肘,員額尚未補足,且「特殊教育法」修法後,專輔老師實質承接特教學生比例暴增。國中階段則是接受心理輔導的學生倍增,高中階段為情緒困擾、精神疾病好發階段,建議專輔教師需調整到國小班級數十五比一、國中十二比一、高中十比一。

學校也有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的專業輔導人員,支援處遇性輔導工作。全教會專業發展中心執行長葉蕙芬說,許多專業輔導人員必須四處奔波,到各校從事諮商工作,且工作量大,常迫於無奈而在二到三個月內結案,以利重接新個案。約聘的專業輔導人員流動率大,多不願久留,造成輔導人力不穩定。

 

 

 

 

學校輔導諮商中心 立委:應法制化

2024-04-16 01:11 聯合報/ 記者李芯/台北報導教育部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召開「學生輔導法」修法公聽會,立委、學者專家與校方代表都認為修法方向應包含學校輔導諮商中心法制化,改善教學現場專業輔導人力不足等問題。

國民黨立委柯志恩在草案中提及,現行輔諮中心為任務編組,設置、聘制、員額都無法正式化,以致出現輔諮中心主任無專業背景、專業輔導人員流動率大等問題,希望修法將輔諮中心法制化。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長吳林輝表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各地方設置的機關數,依照人口、預算、幅員大小都有配置基準,確實有所限制。教育部則說明,現行任務編組的優勢為資源及人力運作較具彈性,且各地方政府輔諮中心非正式機關,較不需要處理龐雜行政業務,可專注於輔導專業工作。

教育部表示,將持續推動學校輔導教師人力增補作業,國中於一一四學年度完成,國小提早至一一六年。專業輔導人員的部分,原本每廿校設置一人,未來會由教育部考量輔導案量、地理區域等特殊情況,外加百分之五的員額。教育部也在一一三年度增編經費,大專校院的專業輔導人員編制將由現行每一千兩百名學生配一位輔導人員,增加到每九百名學生一位。

吳林輝指出,各界對於增置輔導人力有高度共識,也建議立法院可進行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明定專業輔導人員員額的法條修法,修法程序較快,讓人力及早到位。

 

校園割頸案各界盼輔導諮商中心法制化 教育部:有法規限制

2024-04-15 13:43 聯合報/ 記者李芯/台北即時報導

校園割頸案各界盼輔導諮商中心法制化 教育部:有法規限制_學輔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長吳林輝在公聽會上說,各界對於增置輔導人力有高度共識。記者李芯/攝影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針對學生輔導法召開修法公聽會。教育部學務特教司長吳林輝說,新北市的校安事件發生後,深感學校輔導人力不足,各界有高度共識增置輔導人力。另外,許多立委關心學校輔導諮商中心法制化的問題,教育部表示礙於法規難以進行,但任務編組有資源及人力運作彈性等優勢。

學生輔導法從民國106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進行檢討,以合理配置輔導人力,立法院教文會今天召開修法公聽會。本次教育部版本的學生輔導法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增加學校配置的專業輔導人員,並修正教師、輔導教師、輔導人員的職責及分工等。

吳林輝表示,各界對於增置輔導人力有高度共識,也建議立法院可以進行學生輔導法第11條的單條修法,修法程序較快,讓人力及早到位。

新北市校園割頸案,校安問題受到重視。吳林輝說,新北市校安事件發生後,深刻感受到學校輔導人力不足,因此內部檢討,規畫國小專輔人力到位從民國120年提早到116年。小型學校的專任人力確實還沒有到位,所以國教署先用合聘、共聘方式,但這算是不得已的作法,還是以設置專任輔導人員為優先,畢竟熟悉學校文化、長久深耕會比較有利。

本次修法,許多立委在草案版本中關心輔諮中心法制化的問題,希望透過法制化來正式配置行政人員、增聘員額,穩定輔導人力。吳林輝對此表示,「有很多限制」,因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各地方設置的機關數,依照人口、預算、幅員大小都會有配置基準。

教育部今天也在書面報告中提及,現行任務編組的優勢在於資源及人力運作較有彈性,且各地方政府輔諮中心非正式機關,較不需要處理龐雜行政業務,可以專注於輔導專業工作。

公聽會上有教師提及,教學現場缺乏讓家長配合的強制力,輔導難見成效。吳林輝表示,現行輔諮中心被當成社安網的支持系統之一,有些孩子是家庭功能出現問題,因此不應只輔導學生,還要在親職教育著力。但現行輔諮中心很難做到這塊,縣市有正式編組的家庭教育中心,如何讓兩個中心有合作關係,提供各級學校適合的家庭教育協助,是子法要努力克服的。

 

學生輔導法修法 立委、教師盼增加專輔人力

2024-04-15 10:48 聯合報/ 記者李芯/台北即時報導

校園割頸案各界盼輔導諮商中心法制化 教育部:有法規限制_學輔安溪國中輔導主任吳俊叡舉例,如果一個學校配2名專輔人力,每天7節課、約談7名學生,1周總共可約談70人次,「70人次能解決現場問題?」記者李芯/攝影

學生輔導法從民國106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進行檢討,以合理配置輔導人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召開修法公聽會,由國民黨立委柯志恩主持,多名立委的修法版本提及教學現場專業輔導人力不足的問題。現場有老師說,現行校園專輔人力要開設高關懷班、處理霸凌和性平事件、進行家訪,工作量非常大,應增加員額。

本次教育部版本的學生輔導法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增加學校配置的專業輔導人員,並修正教師、輔導教師、輔導人員的職責及分工等。立委共提出10案修正草案,有立委在草案中要求調整班級數比例、增加專任輔導人力員額。

教育部表示,本次預計修正高中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規定,原每20校置1人,未來會考量輔導案量、地理區域等特殊情況,外加5%員額。

全教總副理事長何俊彥指出,目前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員額24班以下每校1人,全國有超過7成學校只有1人,一半以上的國中全校1人,專輔教師個管壓力大,有些學校甚至聘代理教師。目前行政部分在考慮讓專輔教師採合併共聘模式,恐怕難以建立師生互信及處理緊急狀況。

全教會專業發展中心執行長葉蕙芬說,以72班的學校為例,若每個班級導師轉介2名需要二級輔導的學生,學校就會有約144名需要二級輔導的學生,平均分配給編制的2名專輔人員,每人需要進行約72名學生的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人力明顯不足。

安溪國中輔導主任吳俊叡也舉例,如果一個學校配2名專輔人力,每天7節課、約談7名學生,1周總共可約談70人次,「70人次能解決現場問題?」且專輔老師還要開設高關懷班、處理霸凌和性平事件,甚至進行家訪,無論是大學剛畢業,還是在教學現場待10年的專輔老師,都可能難以兼顧。

關於學校的專業輔導人員,葉蕙芬說,高中以下學校數20校以下者置1名專業輔導人員,許多專業輔導人員身兼數間學校,必須四處奔波從事諮商工作,且工作量大,常迫於無奈而在23個月內結案,以利重接新個案。此外,約聘的專業輔導人員流動率大,多不願久留,造成輔導人力的不穩定。

 

自由廣場》學生輔導法修法 忽略基層聲音

2022/12/24 05:30自由時報

◎ 李文英

針對教育部陳添丁專門委員於自由時報111.12.19自由評論網投書《「社工vs.心理師」是怎樣? 談加速學生輔導法》一文(以下簡稱陳文),提出台灣輔導教師協會基層輔導教師不同的看法。

本次學生輔導法修法方向忽略學校師生主體

學校輔導工作乃由學校輔導老師團隊,以「校園」作為專業發展的基地,針對個別學校生態文化、提供不同階段學生生涯發展、心理情緒、學習困難等需求,發展設計符合該校全體學生適用的「一二級」活動及課程,並針對「三級」學生特殊處境的困難,藉由引入校外內的資源串接與協作,靈活地發展出適合個別學生的「三級」輔導方案。然而,近日教育部祭出學生輔導法的修訂條款,無論甲案或乙案,均完全忽視「學生輔導法」的服務主體是「全體校園學生」,也完全漠視「輔導教師」作為長期服務校園輔導系統工作中最重要的樞紐角色,竟欲將輔導老師人力納入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簡稱輔諮中心)統籌規劃的修法(第四條第1),無疑忽視教師法、教評會及學校人事聘用權.同時悖離輔導老師應以「教育輔導」為專業認同的工作想像。

學生輔導法不應是三級個案學生輔導法

陳文指出兩個實務現場問題,一是「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亟待健全」,其認為目前輔諮中心不健全是因為設置要點由縣市政府訂定,造成因個別重視程度不一及資源落差,以致輔諮功能發揮不一。若是如此,立法位階應該回到各縣市教育局的督導管理機制,討論所屬輔諮中心合理業務的管理要點與落實實務執行。社工師或心理師是三級輔導中的校外專業人員,服務的是學生人數中約百分之五的學生,包含自殺企圖、憂鬱症、家暴…等需要高度關懷或是緊急處置的學生,若學生輔導法修法主要著墨在這些「三級輔導」的工作方法等,卻極少著墨95%的常態發展學生的身心需求,無疑將一部「學生輔導法」母法,修成「三級個案學生輔導法」的偏法!?更何況,各縣市的校園本來就有地緣差異,都會區與偏遠學校的學生輔導工作方法殊異,需要引進的資源與人力就會不同,輔諮中心的設置要點與人力配置,本就該因地制宜,教育部不該把上位的「學生輔導法」當成「輔諮中心專業輔導人員任務工作」守則來編修(第四條五條六條草案),教育部偏頗心理師、社工師版本的心理治療修法方向,是搞錯方向也畫作重點,並自失教育主管機關應堅守的教育立場。

現有三級輔導分工條文矮化校園一線教師

其二是「優化三級輔導分工及合作」,陳文認為原法規第六條中的二三級分工,「導致部分實務誤解三級輔導有其嚴格的順序性及階段性,產生推案現象。

然而實務現場輔導老師只是依法轉介,個案被推案、丟包、再三轉介的關鍵並不在所謂的三級輔導分工,而是在條文中對介入性輔導與處遇性輔導的定義「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無法有效協助…」中,出現「無法有效」的字句。該條文寫滿對學校一線教師、輔導老師的輕蔑與矮化,我們不禁想知道當校外專業輔導人員「針對經前款(三級)處遇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無法有效協助…」的狀況,目前法條上並未回應學校及家長的需求,轉介的三級個案學生常是再被推回給輔導老師。輔導是長期陪伴與協助學生身心發展的過程,無法有效就該轉介、要求輔導老師以績效的思維,沒有給一線教育工作者教育輔導空間。人的轉變本來就非一蹴可及,也不是幾次約談就能有效改變。

「責任輔導教師」制度不漏接任何一個學生

台灣輔導教師協會(簡稱輔協)長期深耕校園輔導工作,每年定期召開年會、辦理學校輔導工作坊,匯集全台各地的輔導老師深耕校園反思學生輔導法與工作關係,並分享現場實務經驗,雖說各校輔導老師的工作方法殊異,成功經驗的不外乎輔導老師能主動扛起三級輔導的指揮調度的責任輔導工作;面對全體學生的輔導工作,能協同班級導師進行發展性輔導、能與處室夥伴合作、能協調引進適用的輔諮中心等校園外部資源掌握處遇性輔導,要面對學生,當然更有對一般教師與家長工作的能耐,這也是輔協長期以來推動「責任輔導教師」制度的工作模式,不但能確認輔導教師作為校園輔導專業主體的角色,導正一二三級輔導專業階層化的問題,學校輔導教師責任制的施行更能解決現行輔導三級制度容易被分工切割、學生被人球化丟包的窘境難題。

法服務於學校全體學生,修法務必納入校園聲音

最後要以陳文所述「修法本身即為社會溝通歷程」,期許未來立法院在修法過程能夠在各地區召開公聽會、說明會,如實傾聽民意,尤其輔導老師是提供學校全體學生,極少數學生才進行必要的轉介。很可惜教育部在此次提出法案草案至今,並未如陳委員說的「海納百川」,連自行召開的內部專家諮詢委員會,也未邀集全國性輔導老師專業團體參加,「台灣輔導教師協會」是台灣代表高國中小校園輔導教師的唯一人民團體,迄今未接獲教育部主動徵詢修法任何意見。試問,沒有對外公聽會傾聽民意,沒有公平機會主動徵詢校園輔導教師/團體的想法,這樣的修法內容真能體現「學生輔導法」第一條「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的核心目標嗎?還是最後真如陳文說的「難求面面俱到」,只好讓行政院政務委員主導的甲乙兩案「妥協」成一案過關?!立法原意適用「全體學生」的學生輔導法,修成以三級輔導為重點的「偏態學生輔導法」,真是失準又自失教育立場,更是遠離全體學生輔導利益!

(作者為台灣輔導教師協會前理事長、台北市國小退休輔導主任)

自由廣場》「社工vs.心理師」是怎樣? 談加速學生輔導法修法

2022/12/19 05:30自由時報

◎ 陳添丁

報載學生輔導法爭議,喚起社會對修法進度的關切。依該法規定,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應自一○六年起每五年檢討,復加邇來青少年自傷自殺數據日益惡化,各界莫不期待加速修法,以合理充實校園輔導人力。該法尚在行政部門法制徵詢階段,植基於立法院作為最終多元民意匯集之地,爬梳相關爭點如次,希能行政、立法聯手儘速完成修法。

修法本身即為社會溝通歷程:有新聞報導標題刻意突顯「社工vs.心理師的心結浮出檯面」,讓討論似淪為立場之爭,然立法本是海納百川、衝突妥協的過程,難求面面俱到。以近期立法院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例,或有民間團體主張全案退回行政部門重新研擬,或贊成二階段修法之意見,立場之爭於法案修訂實屬常見,關鍵在政策構想及欲解決的問題為何。誠如該報導所述,專業認知不同,看待問題角度自相異,但不可否認彼此出發點均屬良善。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亟待健全:該法規定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係由縣市政府訂之,按此造成因重視程度及資源落差,致該中心功能發揮不一。查現狀多採任務編組,且中心主任多由學校校長或主任兼任,由此層級自難想像能符應目前修法所期待賦予中心新的任務及功能,爰強化及健全中心組織定位與人力配置為當務之急,並應釐明教育局處指揮權與中心專業權分工,避免混淆。

優化三級輔導分工及合作:該法規定二級介入性輔導係針對初級發展性輔導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時提供;三級處遇性輔導則係針對前者仍無法有效協助時提供,導致部分實務誤解三級輔導有其嚴格的順序性及階段性,產生推案現象,進而忽略學生問題本身的急迫性及優先性。蓋一般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於學校輔導工作的職掌均有相關規定,各在每級輔導亦扮演一定角色,差別僅在比重之不同而已。如何發揮系統內、外分工合作效益,不漏接任一孩子,方是修法討論重中之重。

(作者為教育行政人員,新竹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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