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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須知

 112 12 14 日高市教中字第 11239503800 號函核定

一、為期區域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妥善分配,及學校規模適當,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訂定本須知。

二、入學資格:

(一)與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國中學區且確有居住 事實之公、私立國小應屆畢業生及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業生,年齡未滿 15 歲者(以 113 9 1 日為準)。

(二)依規定保護或特殊原因之個案,且有居住本市事實者,由各國中專案處理。

(三)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學生得申請或輔導其至設有該項特殊班級之國中就讀。

(四)僑生、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各國中教職員工子女,得隨父母於服務學校就讀。

(六)國立學校及私立學校之新生入學登記辦法依該校招生簡章報教育局核備後 辦理。

三、作業期間:依照「高雄市 113 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工作期程表」 辦理。

四、入學通知單位:各國民中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五、分發方式:

(一)未總量管制學校:按學區分發入學。

(二)空間充裕學校:得不受學區之限制,凡設籍在本市之學生,符合入學資格 者,均可申請就讀。

(三)總量管制學校:

1、各總量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就有關新生分發作業審 議之。

2、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各該教育階段 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函請教育局安置個案學生,以學區就近 入學為前提,優先入學。

3、總量管制學校新生入學順序如下:

(1)學生與其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總量管制學校學區內, 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依下列順位分發入學;學生設籍學區內之區 公所列冊低收入戶、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父母其中一方持有中度 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於該順位優先入學。申請人數超過錄取人數時,於該順位依設籍先後錄取之:

i  在學區連續設籍滿 6 年以上者。

ii學生之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 證明。

iii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IV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房屋租賃契約或水費、電費收據。

(2)依前款規定分發後,總量管制學校仍有缺額時,則依設籍先後分發至 額滿為止,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生,應改分發至鄰近學校就讀。

4、總量管制學校應將審查結果公告,如有疑義由學生之直系尊親屬或法定 監護人,得於一週內提具足資證明文件接受複審。總量管制學校完成分 發作業,應一併公布分發名單及遞補名單。

5、總量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 家長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6、同一戶籍有二戶以上申請或其他特殊個案者,提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 員會」審議。

7、總量管制學校對無法受理入學之新生,應事先告知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 護人,由原校協調分發到鄰近未總量管制學校或空間充裕學校就讀,改 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8、總量管制學校之學生戶籍遷離學區者,應即辦理轉學。

六、新生入學造冊資料以 112 12 25 日為基準日。

七、總量管制學校入學及改分發名單,統一於 113 3 20 日公布於總量管制 學校公告欄及學校網站供家長查閱。

八、適齡學生因身心障礙申請國小延長修業年限、在家教育或免強迫入學者,請 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依學生障礙程度,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213 條及其施 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審核之。

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在家教育者,應經「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

十、新生報到:新生應依「高雄市 113 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工作期程 表」訂定時間至分發學校現場報到或以線上方式完成報到,如未收到入學通 知之新生則持戶口名簿至學區學校辦理審核報到。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0 1 11 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 1000001636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8 3 4 日高市教中字第 10831239400 號函修定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區域均衡發展、學校規 模適當、教育資源妥善分配,實施國民中小學學生人數總量管制,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學校類型之認定,由本局評估學校新生人數、校舍空間、設 備及當地社區發展,並以教育部訂定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按 各校校地面積及校舍量體空間數量計算各校學生人數標準總量, 並區分為總量管制學校、未總量管制學校及空間充裕學校:

()總量管制學校:近五年之新生人數趨勢致學校校地面積或校舍量 體空間數量不敷使用,並經本局核定者。

()未總量管制學校:近五年之新生人數穩定,且學校校地面積或 校舍量體空間數量尚充足者。

()空間充裕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局核定者。

1、校舍數量符合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規定。

2、由本局專案小組會勘認定。

三、總量管制學校全校班級數以維持現狀或逐年遞減為原則。

四、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各 該教育階段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以學 區就近入學為原則,優先入學。

五、總量管制學校新生入學順序如下:

()學生與其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總量管制學校學 區內,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依下列順位分發入學;學生設籍 學區內之區公所列冊低收入戶、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父母其 中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於該順位優先入學。申請 人數超過錄取人數時,於該順位依設籍先後錄取之:

1、在學區連續設籍滿六年以上者。

2、學生之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 權狀證明。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房屋租賃契約或水費、電費收據。

()依前款規定分發後,總量管制學校仍有缺額時,則依設籍先後分 發至額滿為止,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生,應改分發至鄰近學校就 讀。

六、總量管制學校應將審查結果公告,如有疑義由學生之直系尊親屬 或法定監護人,得於一週內提具足資證明文件接受複審。總量管 制學校完成分發作業,應一併公布分發名單及遞補名單。

七、總量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行政人員、 教師、家長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八、同一戶籍有二戶以上申請或其他特殊個案者,提學校「學生入學 審查委員會」審議。

九、總量管制學校對無法受理入學之新生,應事先告知直系尊親屬或 法定監護人,由原校協調分發到鄰近未總量管制學校或空間充裕 學校就讀,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十、學區調整時,總量管制學校之學區不得增列自由學區。

十一、凡設籍本市之學生均可申請就讀空間充裕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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